一、“黑陪护”相关

关于加强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工作的意见_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
为加强医疗监督执法部门协作,形成跨部门联合监督执法合力,严厉打击医疗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医疗服务行业秩序,保障医疗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健康权益。
(十三)严厉打击破坏公平就医秩序的行为。地方各级公安、卫生健康、中医药等部门要对医疗机构内及周边活动的“医托”“号贩子”“黑救护”“黑护工”情况以及涉医谣言和恶意炒作等进行摸排,对扰乱正常医疗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医疗护理员职业标准
三、护理分级标准
护理分级标准(代替WS/T 431—20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邮编:100044 电话:010-68797979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0005号
4.3 分级依据 4.3.1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确定为特级护理: a) 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监护、抢救的患者; b) 维持生命,实施抢救性治疗的重症监护患者; c) 各种复杂或大手术后、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 4.3.2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确定为一级护理: a) 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b) 病情不稳定或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c) 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 d) 自理能力重度依赖的患者。 4.3.3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确定为二级护理: a) 病情趋于稳定或未明确诊断前,仍需观察,且自理能力轻度依赖的患者; b) 病情稳定,仍需卧床,且自理能力轻度依赖的患者; c) 病情稳定或处于康复期,且自理能力中度依赖的患者。 4.3.4 病情稳定或处于康复期,且自理能力轻度依赖或无依赖的患者,可确定为三级护 理。
四、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
五、免赔照护
(一)国家卫健委通知
关于印发医院免陪照护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按需合理配备人员数量。试点医院要加大免陪照护服务试点病区护士配备力度,原则上试点病区护士与实际开放床位比不低于0.6:1。在病区护士人力不足的情况下,结合住院患者免陪照护服务需求等实际情况,可配备数量适宜、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包括医院直接聘用或与第三方劳务机构签订协议由其派遣),协助为生活部分自理或完全不能自理以及行动受限住院患者提供生活照护服务。
(二)地方通知
1.广东省
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提供免陪照护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优化护理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6号)、《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优化护理服务的实施方案》(粤府办〔2025〕2号),规范医院免陪照护服务发展,进一步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省卫生健康委联合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省疾控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制定了《广东省医疗机构提供免陪照护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建设医疗护理员队伍。免陪照护服务医疗护理员由试点医疗机构采用自聘或劳务派遣或第三方陪护服务机构进驻的方式配备,在病区内形成相对固定的专业照护小组,人员数量应以满足患者住院期间生活照护服务需求为标准。试点医疗机构要将医疗护理员纳入医院统一管理,按照责任制整体护理的工作模式,探索医疗护理员配备标准,建立医疗护理员人力资源配置和弹性调配制度,优先保障免陪照护服务的人力配备。
6.建立完善服务价格政策。根据免陪照护服务的定位、内涵与边界,进一步理顺相关医疗护理比价关系,明确免陪照护服务价格。试点病区的医疗护理员在特级护理、一级护理服务的基础上提供免陪照护服务的,可在特级护理、一级护理收费的同时,加收该项目费用。特级护理、一级护理收费基础上的免陪照护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患者或患者家属知情同意后自主选择,并自费承担相关服务费用。探索建立多方共同承担的免陪照护服务费用支付机制。
7.推动规范市场化收费行为。患者或其家属知情同意后自主选择由第三方陪护服务机构医疗护理员提供照护服务的,价格标准按照市场化方式明码标价,由患者或其家属与陪护服务机构协商确定,并自费承担相关服务费用,费用由陪护服务机构收取。
10.逐步提高试点病区比例。试点医疗机构要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原则,成熟一个、开放一个,逐步提高免陪照护服务病区的比例。试点病区可将接受免陪照护服务的患者安排在相对集中的病房内统一管理,还应预留出病房用于收治不接受免陪照护服务的患者。产科、儿科等病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2.福建省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政策试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_ 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_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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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只能走公对公模式,全部是医院收费,走医保报销。
3.四川省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川医保办发〔2025〕14号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的通知
未限定只允许医院收费,医院收费则只能在一级护理、特级护理病人上收费,且自费医保不报销提出自行雇佣护理员,通过市场化解决,不属于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范畴
4.山东省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鲁医保发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器官移植等5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根据国家医保局《器官移植环节手术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医保价采中心函〔2021〕12号)、《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医保价采中心函〔2021〕33号)、《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4〕168号)、《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4〕230号)、《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4〕233号)、《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四批)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9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器官移植等5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未限定只允许医院收费,医院收费则只能在一级护理、特级护理病人上收费,且自费医保不报销提出自行雇佣护理员,通过市场化解决,不属于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范畴
5.江苏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告公示 关于印发江苏省医院免陪照护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办医政〔2025〕9号)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 省管有关医院:现将《江苏省医院免陪照护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 认真组织实施。联系人:钱超,电话: 025-83620876, 电子邮箱: 695981362 @qq.com。附件:关于印发江苏省医院免陪照护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PDF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2025年6月18日
(二)强化护理相关人员配备。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督促指导试点医院加强护士人力资源配备,定期跟踪监测,促进医院护士配备符合相关标准。试点医院要优先保障试点病区护十人力配备,原则上试点病区护士与实际开放床位比应不低于0.6:1。在病区护士人力不足及有实际需求的情况下,可配备数量适宜、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包括医院直接聘用或与第三方劳务机构签订协议由其派遣),协助为生活自理能力欠佳和行动受限住院患者提供生活照护服务。(四)规范计费收费行为。各试点医院按照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公布的“免陪照护服务”项目服务产出、价格构成和项目价格、计价说明,规范收取“免陪照护服务”相关费用。试点病区外、其他护理级别以及患者个性化的照护服务需求,通过市场化解决。
- 作者:C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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